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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发布日期:2022-08-17 06:06    点击次数:64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是准确理解合同真实意思的基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即对合同条款的解释首先是要进行文义解释,之后才是进行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 未明确具体指向或区分,故应当包括当事人的现有条件不符合房屋交易政策和房屋交易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来符合交易政策)不符合新的房屋交易政策两个方面。

 

案情简介:袁某某、王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6月7日签订《房屋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2015年6月13日又签订一份《特别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写明“如因上海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第三方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归还卖房人李某某、张某某房产证,此买卖合同无效。卖方归还买方定金5万元整,因无法完成交易,此佣金确认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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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42号】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袁某某、王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签订的《房屋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作加盟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由于袁某某、王某某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购有房屋,为防止受上海市房屋政策的影响造成此次购房无法交易,袁某某、王某某即买受人与李某某、张某某即出售人在2015年6月13日又签订一份《特别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写明“如因上海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第三方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归还卖房人李某某、张某某房产证,此买卖合同无效。卖方归还买方定金5万元整,因无法完成交易,此佣金确认书作废”。该协议书意思表达清晰、明确,协议书中所述买卖合同无效,实际真正意思是指买卖合同解除之意。现因袁某某、王某某受上海市房屋交易政策限制,无法完成购房交易,按照该协议书约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居间协议同时解除,卖方即李某某、张某某应返还买方即袁某某、王某某定金5万元。故袁某某、王某某要求李某某、张某某返还定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某某反诉袁某某要求撤销《特别补充协议》中“此买卖合同无效,卖方归还买方定金5万元整”的内容,认为李某某受到袁某某的诱导、欺诈,因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且该补充协议意思表达清晰、明了,中介公司亦盖章确认,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完全能够理解其中所表达的意思,所以李某某提出的反诉诉请缺乏依据,且明显与事实不符,对此不予支持。张某某辩称《特别补充协议》上本人未签名,李某某无权代表自己签名,因此认为该补充协议无效的意见,由于张某某在签订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时均由本人签名,张某某对此次房屋交易是明知的,而且张某某与李某某是夫妻,李某某在该补充协议上的签名应认定代表了张某某的意思表示,即构成表见代理。而且张某某提出的补充协议无效与李某某反诉主张的撤销补充协议自相矛盾,本身无法自圆其说,且有违诚信原则。因此对张某某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902号】本院认为,李某某与袁某某签订的《特别补充协议》明确,如因上海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则交易不再继续。由于双方并未在《特别补充协议》中就“房屋交易政策原因”明确具体指向或区分,故无论是因为当事人的现有条件不符合上海房屋交易政策还是上海房屋交易政策发生变化,袁某某、王某某均可依据《特别补充协议》主张返还其已支付的5万元定金。李某某以受袁某某诱导、欺骗为由主张撤销《特别补充协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虽张某某未在《特别补充协议》中签字,但原审法院依据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关系及张某某对涉案房屋交易明确知晓的客观情况认定李某某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法院对表见代理行为作出认定并不以对方当事人提出主张为前提,故即使袁某某、王某某未提出李某某构成表见代理,法院仍可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李某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认定。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李某某、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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